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063號債權人 蔡勝雄 債務人 陳文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據號碼DD0000000號支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台端所附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其票據號碼DD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日為民國100年5月20日,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票據號碼DD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132條參照。)
三、債務人陳文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