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56號聲請人 陳展祥 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宸和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51元×10份=3,06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聲請人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如否,居住地為何?又聲請人名下之機車現於何處?請提出聲請人機車行車執照及目前現值。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是否仍任職於好事多?負責職務?時薪為何?每月工時?請提出112年1至4月、同年8至10月之薪資單。
五、請依新北市政府110至112年度公告之每月個人最低生活費用
1.2倍(110年度為每月1萬8,720元、111年度為每月1萬8,960元、112年度為每月1萬9,200元)重新計算聲請更生前2年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總金額。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如有變更,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