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踰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踰輝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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