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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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18號原告庚○○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徐原本律師被告壬○○○住新竹市被告辛○○住桃園縣
居新竹市7弄5號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己○○住桃園縣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6,66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附表(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訴訟標的價額:
1.新竹市○○段第00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7:2,224,
444元(計算式:權利範圍7/54×面積66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000元/平方公尺)
2.原告庚○○之應繼分為16/28,其所得利益為1,271,111元(計算式:應繼分16/28×2,224,444元)
3.原告乙○○、戊○○、丙○○、丁○○各有應繼分2/28,其所得利益共為635,555元(計算式:應繼分2/28×4×2,224,444元)
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906,666元(計算式:1,271,111+635,555=1,90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