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受刑人李炳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與編號⒉應執行│(與編號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97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7年度毒│桃園地檢97年度毒│桃園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664號│偵字第1664號│字第8170號│├──┬────┼────────┼────────┼────────┤│最後│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1803號│1803號│1880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19日│97年12月19日│98年1月16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決││1803號│1803號│1880號││├────┼────────┼────────┼────────┤││確定日期│98年01月05日│98年01月05日│98年02月23日│├──┴────┼────────┼────────┼────────┤│附註│桃園地檢98年度執│桃園地檢98年度執│桃園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40號(編號│字第2740號(編號│字第3990號(編號│││⒈至⒉已定應執行│⒈至⒉已定應執行│⒈至11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編號⒈至11定執行│編號⒈至11定執行││││刑)│刑)││└───────┴────────┴────────┴────────┘┌───────┬────────┬────────┬────────┐│編號│⒋│⒌│⒍│├───────┼────────┼────────┼────────┤│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與編號⒌應執行│(與編號⒋應執行│(與編號⒎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1月17日│97年1月17日│97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027號│偵字第3027號│偵字第3780號│├──┬────┼────────┼────────┼────────┤│最後│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97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字第45號││││289號│289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8年02月06日│├──┼────┼────────┼────────┼────────┤│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97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字第45號││決││289號│289號│││├────┼────────┼────────┼────────┤││確定日期│98年01月08日│98年01月08日│98年03月02日│├──┴────┼────────┼────────┼────────┤│附註│板橋地檢97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09號(編號│字第1109號(編號│字第1867號(編號│││⒋至⒌已定應執行│⒋至⒌已定應執行│⒍至⒎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編號⒈至11定執│(編號⒈至11定執│(編號⒈至11定執│││行刑)│行刑)│行刑)│└───────┴────────┴────────┴────────┘┌───────┬────────┬────────┬────────┐│編號│⒎│⒏│⒐│├───────┼────────┼────────┼────────┤│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與編號⒍應執行│(與編號⒐應執行│(與編號⒏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11月21日│97年05月02日│97年05月02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780號│偵字第1675號│偵字第1675號│├──┬────┼────────┼────────┼────────┤│最後│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45號│97年度訴字第1343│97年度訴字第1343│││││號│號││├────┼────────┼────────┼────────┤││判決日期│98年02月06日│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45號│97年度訴字第1343│97年度訴字第1343││決│││號│號││├────┼────────┼────────┼────────┤││確定日期│98年03月02日│98年01月26日│98年01月26日│├──┴────┼────────┼────────┼────────┤│附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67號(編號│字第2126號(編號│字第2126號(編號│││⒍至⒎已定應執行│⒏至⒐已定應執行│⒏至⒐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編號⒈至11定執│編號⒈至11定執行│編號⒈至11定執行│││行刑)│刑)│刑)│└───────┴────────┴────────┴────────┘┌───────┬────────┬────────┐│編號│⒑│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與編號11應執行│(與編號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02月21日│97年02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94號│偵字第894號│├──┬────┼────────┼────────┤│最後│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30│98年度訴緝字第30││││號│號││├────┼────────┼────────┤││判決日期│98年02月27日│98年02月27日│├──┼────┼────────┼────────┤│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30│98年度訴緝字第30││決││號│號││├────┼────────┼────────┤││確定日期│98年03月23日│98年03月23日│├──┴────┼────────┼────────┤│附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185號(編號│字第2185號(編號│││⒑至11已定應執行│⒑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⒈至11定執│(編號⒈至11定執│││行刑)│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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