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怡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