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90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高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97年7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該裁定於97年8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林誠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