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81號原告黃 昱杰 被告 邱冠霖
詹嬊陵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1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