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019號聲請人 陳朝清
陳詠嫻 薩陳蘭玉 被繼承人 陳朝燕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115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朝清、陳詠嫻、薩陳蘭玉為被繼承人陳朝燕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4月15日死亡,陳報人為其繼承人,爰檢具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遺產清冊及戶籍謄本等證據,依上開規定陳報遺產清冊,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朝燕於106年4月15日死亡,然查被繼承人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生母 陳莊梅嬌 ,並同於本案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之情,業有聲請狀在卷可查,是聲請人陳朝清、陳詠嫻、薩陳蘭玉既係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從而聲請人陳朝清、陳詠嫻、薩陳蘭玉所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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