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66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轉換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等罪,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自白不諱,本院審酌本件之犯罪情節,及被告之防禦權益,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