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9號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務人 林芳妤

林建豐

何盈蘭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家宏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家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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