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國鎮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貳仟零伍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壹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分別敘明正、附卡消費款金額各若干
  ?所請求之消費款計算明細並提出消費明細資料為證)及繕
  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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