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國鎮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貳仟零伍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壹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分別敘明正、附卡消費款金額各若干
?所請求之消費款計算明細並提出消費明細資料為證)及繕
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