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債權人 蔡孟軒 上列債權人蔡孟軒因與債務人 蕭舜徽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孟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2月15日之依據為何?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計算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