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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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07號上訴人 李佳穗 即李佳穗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祥宜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07號履約爭議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4,676元及其利息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核發無缺失驗收證明書部分,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因財產權涉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徵收裁判費,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7,502元(計算式:1,500+26,002=27,5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