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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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原告 陳芳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被告 許竣凱
劉俊坤 林欣宜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即上開案件刑事同案被告 朱翊賓 ),業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就被告朱翊賓諭知無罪,是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王品惠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