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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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61號原告 張何秀玉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被告王 張綉明
林石清 張戊陞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彭懷真 訴訟代理人 柯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王張綉明戶籍異動未向本院陳報,為保障被告王張綉明訴訟權益,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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