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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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2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被告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二樓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