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0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152公克、0.256公克、0.805公克、0.801公克、0.829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3月14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前,經警查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5包,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第2級毒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14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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