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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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