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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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能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清晰可辨識貸款利率)債務人吳能璋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