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萬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增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訴外人 林美芳 105、106、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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