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係對本院96年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