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甲○○○即運動家保齡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運動家保齡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該要件又非不得補正,乃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命補正依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暨上開文件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併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命補正依據:
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
三、清算人就任後,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命補正依據:公司法第327條本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