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4號聲請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法律事務所臺中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究為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為中日飼料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
二、請提出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日飼料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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