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61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鄭崇宏
被告 郭恩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曾鈺仁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99,999元
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29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