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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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244號聲請人 陳春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凱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乙張。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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