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98號再抗告人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長華 再抗告人 陳長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建宏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駿皓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