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達彰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郭佳雯 訴訟代理人 郭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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