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瑞興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陳仲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湯景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曾瑞興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於民國110年9月28日確定在案。
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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