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顏建章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達人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依起訴狀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號房屋之最新或可查得之房屋稅課稅資料、課稅現值。
二、 顏臣宇 與其三子 顏西岳 、 顏西川 、 顏西林 之繼承系統表(勿省略女性),及渠等之除戶謄本,與渠等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戶籍謄本(如有利釐清全體繼承人身分,請併提舊戶籍資料及最新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資料之內容均勿隱匿)。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