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債權人 蔡金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麗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RM0000000、AC0000000、AA0000000支票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惟查票號RM0000000、AC0000000、AA0000000支票之記載,債務人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故除對債務人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