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抗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九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法院以:抗告人即被告甲○○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而裁定予以羈押,經核其裁定所依據之法條及其所記載之理由,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經過長時間羈押,已經苦不堪言,深感後悔,且抗告人對家庭責任重大,請求停止羈押云云,經核其理由尚非正當,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法官蔣有木
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