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輔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79號聲請人甲OO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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