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29號上訴人乙○○
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丙○○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上訴人乙○○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上訴人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丙○○(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107年3月28日結婚,婚後與丙○○之父母即上訴人乙○○、甲○○(下各逕稱其姓名)同住,惟丙○○、乙○○、甲○○竟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對被上訴人為附表所示傷害、恐嚇、辱罵及言語性騷擾等不法行為(至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丙○○於110年3月7日、乙○○於110年5月10日另有對其為傷害行為部分,業經被上訴人捨棄不再主張,見本院卷第78頁),致被上訴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丙○○、乙○○、甲○○應依序給付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8萬元、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至被上訴人逾此部分請求,經原審駁回未據其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不爭執其等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對被上訴人為附表所示之言語,然甲○○否認有於110年4月29日搧打被上訴人巴掌,丙○○亦否認有於111年3月31日傷害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數額顯然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件經兩造確認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79頁,並由本院依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丙○○有於111年3月31日對被上訴人表示「了不起全家一起拖去死啦」、「不回家就離婚」、「別讓我殺你」、「說我殺了你,聽不懂嗎?」、「你要死是不是?」、「今天就一定要一個死一個活」等語。
2.甲○○有於110年4月29日對被上訴人表示「走開啦,垃圾」等語。
3.乙○○有於110年5月10日對被上訴人表示「那你老公幹你跟我幹你一樣嗎」等語,甲○○有對被上訴人稱「垃圾」、「沒家教」、「不要臉」等語。
㈡本件主要爭點:
1.甲○○於110年4月29日有無搧打被上訴人巴掌?
2.丙○○有無於111年3月31日對被上訴人為傷害行為?
3.原審量處之慰撫金是否適當?
四、本院之判斷:㈠被上訴人主張丙○○、乙○○、甲○○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對被
上訴人為附表所示傷害、恐嚇、辱罵及言語性騷擾等不法行為,上訴人對於有對被上訴人為附表所示言語之事實並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1、2、3),惟甲○○否認有於110年4月29日搧打被上訴人巴掌,丙○○亦否認有於111年3月31日對被上訴人為傷害行為,經查:
1.觀之被上訴人所提出110年4月29日錄音檔暨其譯文(見原審卷第19頁至第21頁,內容詳如附件所示),由該錄音內容可知,當日被上訴人與甲○○確有因細故發生糾紛,甲○○並有於音檔時間0分29秒出言辱罵被上訴人「走開啦,垃圾」等語,至該錄音檔暨其譯文雖無影像畫面,然於音檔時間0分51秒被上訴人表示「你為什麼打我」,衡情若非被上訴人遭受攻擊,應不至於突然為上開陳述,再於音檔時間3分29秒、3分30秒,小孩詢問「你的眼鏡呢」、被上訴人回稱「眼鏡被阿嬤打掉了,沒關係……眼鏡一點都不重要,眼鏡不重要」等內容,亦見被上訴人主張甲○○於當日衝突過程中搧打其巴掌,進而導致其所佩戴之眼鏡掉落等情,應非虛妄,足認甲○○確有於110年4月29日搧打被上訴人巴掌之行為。
2.丙○○雖否認於111年3月31日有掐被上訴人脖子、搧打巴掌之行為,然不否認當日有與被上訴人發生爭吵、拉扯及推擠(見原審卷第106頁、第204頁、本院卷第101頁),且依被上訴人所提出111年3月31日錄音檔暨其譯文(見原審卷第59頁至第86頁),於音檔時間15分35秒,丙○○表示「就怕你死,就怕你死掉那邊,那現在就是被我打,這樣可不可以,我從頭到尾不想這樣對你,我也不想這樣對你動手,我覺得我們可以好好講話,你一直激怒我。」(見原審卷第69頁),顯然丙○○已承認有對被上訴人動手,再參以被上訴人所提出其於翌日即111年4月1日就醫之診斷證明書、驗傷照片(見原審卷第17頁、第135頁至第147頁),顯示被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臉部損傷、頸部損傷、雙前臂挫傷等傷害,該等傷勢核與被上訴人所主張係遭丙○○掐脖子、搧打巴掌之情形相符,足認丙○○確有於111年3月31日對被上訴人為上開傷害行為。
3.此外,丙○○所為「了不起全家一起拖去死啦」、「不回家就離婚」、「別讓我殺你」、「說我殺了你,聽不懂嗎?」、「你要死是不是?」、「今天就一定要一個死一個活」等言論,確足以使被上訴人生畏懼之心;而甲○○所為「垃圾」、「沒家教」、「不要臉」之言論及搧打被上訴人巴掌之行為(被上訴人未主張傷害,見本院卷第100頁),則含有輕侮、鄙視被上訴人之意;至乙○○所為「那妳老公幹你跟我幹你一樣嗎」等語,顯然違反被上訴人意願,而屬以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歧視、侮辱言語損害被上訴人人格尊嚴之性騷擾行為,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丙○○、乙○○、甲○○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對被上訴人為附表所示傷害、恐嚇、辱罵及言語性騷擾等不法行為,均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要旨參照)。被上訴人主張其因丙○○於111年3月31日對其為傷害行為,致其受有頭部鈍傷、臉部損傷、頸部損傷、雙前臂挫傷等傷害,另因丙○○、乙○○、甲○○分別有對其為附表所示恐嚇、辱罵、性騷擾等言語及搧打巴掌之行為,致其人格權受到侵害,精神上受有痛苦,核屬有據,是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而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便利商店店員工作,月薪約3萬元,丙○○為高職畢業,擔任獸醫診所助理,月薪約4萬5,000元,乙○○從事水電工作,月薪約7萬元,甲○○則為家管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0頁、第91頁),復經原審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置於限閱卷內),查知被上訴人於111年度申報所得約25萬元,名下無不動產;丙○○於111年度並無申報所得,名下亦無財產;乙○○於111年度申報所得僅115元,名下有多筆不動產及投資,財產總額約218萬餘元;甲○○於111年度申報所得2,145元,名下亦有房屋、土地及投資,財產總額約344萬餘元,茲審酌上開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丙○○、乙○○、甲○○各別侵害程度、對被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丙○○、乙○○、甲○○分別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8萬元、10萬元,核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丙○○、乙○○、甲○○分別給付15萬元、8萬元、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7日起(丙○○、甲○○之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97頁、第101頁,乙○○亦同意以該送達日期作為其收受起訴狀繕本日期,見原審卷第20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羅立德法官王唯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任正人附表:
編號時間被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1110年4月29日甲○○喝醉酒至被上訴人房間,且不知何故強行帶走被上訴人女兒,過程中辱罵被上訴人「走開啦,垃圾」,並搧打被上訴人巴掌。2110年5月10日乙○○及甲○○對被上訴人無故責罵,過程中乙○○對被上訴人言語性騷擾稱「那妳老公幹你跟我幹你一樣嗎」,甲○○則辱罵被上訴人「垃圾」、「沒家教」、「不要臉」。3111年3月31日丙○○情緒失控對被上訴人動手施暴,數次掐被上訴人脖子、搧打巴掌,並威脅「了不起全家一起拖去死啦」、「不回家就離婚」、「別讓我殺你」、「說我殺了你,聽不懂嗎?」、「你要死是不是?」、「今天就一定要一個死一個活」等語,被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鈍傷、臉部損傷、頸部損傷、雙前臂挫傷等傷害。附件(110年4月29日錄音譯文,見原審卷第19頁至第21頁):
時間內容00:0400:1300:1400:1500:1700:1900:2100:2500:2900:3600:4100:4800:5100:5300:5400:5500:5600:5901:1401:1801:2001:2201:2301:3001:4401:5101:5302:0202:0402:1802:2502:2902:3202:3402:3602:4403:1203:2903:3003:3703:3903:4203:5203:53被上訴人:媽,媽你可以跟我說你剛剛在幹嘛嗎?媽你可以跟我說你剛剛在幹嘛?甲○○:你給我走啦被上訴人:不是,你跟我說甲○○:你給我走被上訴人:不媽你在幹嘛?甲○○:我又怎樣啦,走啦被上訴人:我的意思是說,現在小孩子中午要睡覺你現在在幹嘛被上訴人:你現在跟我說你在幹嘛,他現在中午要睡覺,你這樣會嚇到他甲○○:走開啦,垃圾,垃圾,走啦,垃圾被上訴人:你這樣會嚇到他不要你跟我說……碰到我孩子,不要碰我孩子甲○○:走丙○○:幹嘛啦你們幹嘛啦被上訴人:(甲○○動手打被上訴人巴掌)你為什麼打我丙○○:你幹嘛啦甲○○:怎樣走啦被上訴人:沒事(小孩受到驚嚇,被上訴人正在安撫小孩)甲○○:怎樣?走啦丙○○:怎樣啦,你是在氣甚麼啦,人家也沒怎樣你那麼大聲幹嘛?被上訴人:沒事沒事甲○○:跟我說什麼小孩:阿嬷被上訴人:好了甲○○:……(聽不清)被上訴人:好了,好了沒事不要哭,不要哭,不要哭甲○○:請外勞啦……(聽不清)甲○○:你知道你媽多痛苦嗎?丙○○:你請外勞啦,不跟你講了啦,要去上班了啦,你打電話給你老闆啦說我不要去了啦,不要去了啦,你給我坐好我要跟你講啦甲○○:不要跟你講啦丙○○:我要跟你……我剛剛你坐好我跟你講像畚箕那樣你給我坐好不要再去後面吃飯你跟我講……(聽不清楚)去後面吃飯大家好好吃飯不行嗎我就都不講甲○○::你們都不……(聽不清)……外勞丙○○:坐好啦好好講話都不行甲○○:給我出去給我出去我不要跟你說話丙○○:你給我坐好我要跟你好好講甲○○:不要跟你說話啦丙○○:你不要在那邊瞪我,不然你等一下又說說我把你怎樣,我沒有動,不要每次都瘋子一樣說我把你怎樣,你不要在那邊瞪甲○○:我不要跟你講話啦你這個媳婦,多厲害,你給我走,你給我走被上訴人:剛剛有沒有被嚇到,沒事媽媽保護你好不好媽媽保護你可以嗎有沒有怎麼樣你有沒有怎麼樣你跟我說你有沒有怎麼樣小孩:你的眼鏡呢?被上訴人:眼鏡被阿嬤打掉了,沒關係……眼鏡一點都不重要,眼鏡不重要被上訴人:我抱抱你好不好,需要我抱抱你嗎小孩:你把眼鏡拿,拿回來被上訴人:爸爸幫我拿回來爸爸在幫我拿回來你不要怕,你不用怕小孩:……(聽不清)在吵架被上訴人:沒有沒有他們在講話只是聲音比較大聲一點,因為我會怕所以我先抱你走好不好我們沒事可以嗎?我先幫你換布布,然後幫你泡奶奶,然後我讓你……(聽不清)睡覺好不好,這樣可以嗎?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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