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03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榆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里○○巷0號住處飲用保力達酒後,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時1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外出,旋於行經二林鎮東西巷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經測得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110年2月25日死亡,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元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