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崧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5,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56元(原應繳納新台幣44,26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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