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奕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奕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奕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郭奕齊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施用第二級毒品)112/06/29臺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96號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092號112/09/23同左112/11/04臺南地檢112年執字第9142號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施用第二級毒品)112/08/250時5分前96小時內某時(聲請附表漏載「0時5分前96小時內某時」,應予補充)臺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616號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254號112/12/21同左113/01/17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936號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施用第二級毒品)112年7月13日16時6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臺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778號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354號113/01/05同左113/01/31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14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