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清林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鍾亦稜 告訴被告鄭清林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鍾亦稜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