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邱麗華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被告 郭文祥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談虎律師 李錦樹 律師 張亞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案件刑事訴訟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郭文祥對其為詐欺行為,致原告限於錯誤而受有損害,而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因被告郭文祥之侵權行為負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原告就其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與被告郭文祥是否涉有共同詐欺犯罪嫌疑,經本院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案件審理中,則原告及被告郭文祥是否涉有相關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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