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3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舜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人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舜瑶發給支付命令,並陳述原債務人許舜瑶已於100年12月26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本件債務人係何人?許舜瑶抑或其繼承人?如係其繼承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手抄本戶謄、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即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並查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再者,被繼承人於100年12月26日死亡,依民法繼承法之規定,繼承人負有限責任,故應更正請求之標的。聲請人於101年8月27日陳報補正原債務人許舜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雲林地方法院函影本,嗣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8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補正狀中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內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請查報是否有其他繼承人,若有應列明姓名、地址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呈報。聲請人已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