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44號受罰人甲○○上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第3項)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第4項)」。
二、查曦利資訊顧問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5年2月27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附本院95年度司字第7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內可稽,故依法受罰人應於95年8月27日前完結清算,其間雖經受罰人於95年、96年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經本院以95聲字第1880號、96年度聲字第561號、2210號准許在案,然經本院依職權查明曦利資訊顧問有限公司於95年4月27日向稅捐機關聲請清算申報,而稅捐機關於95年10月17日核定清算申報在案,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97年3月26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0970019122號函文附於本院97年度聲字第508號卷內,是以至遲自該日起6個月內,受罰人應可為清算完結,詎受罰人竟仍於96年、97年間三度聲請延展清算,迄未為清算完結申報,遲至97年4月11日始向本院具狀呈報清算完結,此有卷附該書狀上本院之收件章戳記為憑,顯逾前揭法定清算期限,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