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念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念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薛念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8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4
6號駁回上訴確定,㈠、㈡、㈢所示諸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9月21日入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5年3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8日等情,有該署104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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