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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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吳明俊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 律師被告 羅信詠 上列被告因刑事傷害等案件(本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