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6號抗告人 陳啓彰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繳納抗告費,係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08年2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108年2月25日送達抗告人,詎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8頁),揆諸首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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