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362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鄭向佐 (原名: 鄭坤城 、 鄭益源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年息百分之0,則債權金額新臺幣156,042元部分,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鄭向佐(原名:鄭坤城、鄭益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