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7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潘享龍
       賴明樟
被   告  葉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02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柒拾陸元,餘由
原告負擔(縮減聲明部分)。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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