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陳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8,8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