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鄭健雄選任辯護人洪士淵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吳峻賢 選任辯護人 左自奎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施凱文 選任辯護人 姜震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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