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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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 林素珍 被上訴人 林麗卿 追加被上訴人 林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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