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告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被告靜美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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